单位名称:宜春市档案局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抽查方式 |
1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 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 宜春市档案局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1、是否将档案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档案事业发展经费能否得到保障;现行档案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是否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 2、档案馆(室)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配备档案安全所必需的设施设备;文件材料是否及时归档、各类档案是否收集齐全并按期移交进馆;是否依法开发档案和提供已公开政府信息查阅。 3、档案数字化工作进展情况;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接收与保管情况等;档案异地、异质备份情况。 4、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 25%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